Tuesday 5 June 2012

(李碧華) 沉寃得雪?

全美(甚至全球)關注的「殺女案」,以不可思議,令人震驚和憤怒的判決作結。
除了因為兩歲死者凱莉是個漂亮可愛令人一見就想擁之入懷的小女孩外,廿五歲的單親媽媽,即被告安東妮(Caylee Anthony),從頭到尾謊話連篇疑點重重。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011620/Casey-Anthony-verdict-Not-guilty-mother-make-fortune-media-interviews.html#ixzz1RKTqSroO


她 對女兒的死毫無難過之色,隱瞞「失蹤」、隱瞞死訊,跑到夜店狂歡爛蒲,參加「火辣胴體」比賽,還紋身(紋上意大利文「美好生活」)。警方認定她為了過無拘 無束的生活,用哥羅芳迷暈女兒,把口鼻封上膠紙,令其窒息而死。凱莉外婆久未見孫女,安東妮一時說保母照顧一時說被綁架一時說已跟了有錢男友去玩……約一 個月後,她車子內傳出屍臭,外婆報警,半年後在森林發現小凱莉骸骨,但已無法確定死因。

這宗殺女案因只有環境證據而無實證,又不能以道德、感情影響結論。安東妮「脫罪」——並非「無罪」只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毋須判死刑。她在庭上表情豐富:激動流淚、擁抱律師、咧嘴大笑。

回復自由身後,她可能成為美國暴富女人之一,找個經理人,安排寫作、出書、拍電視電影、接受訪問……成大名,賺大錢。

這是全美譁然激起公憤的官司,本來明明白白,結果含糊不清。法律代表着公平和正義嗎?當我們看到電視畫面安東妮的「燦爛笑容」時,只覺噁心,鬱悶,別說陪審員哭了,法庭職員和檢察官驚呆,宣讀的法院書記說不出話來,法院外的群眾更為討個公道震怒不滿。

公道自在人心?但脫罪就是脫罪。

九五年辛普森殺妻脫罪。近日香港沙田排頭村雙屍案的兇嫌男菲傭亦脫罪。這只是信手拈來兩宗,寧縱毋枉的案件千萬,「沉寃待雪」?本城無端失蹤十多年的少女梁嘉敏「顯靈」了,誰可為她雪寃?

說 「寃」,中國大陸更多,全球死刑報告,中國「蟬聯」處決最多犯人的國家。但奇怪的是,「寧縱毋枉」多應用在貪官賤官淫官惡官身上,即使姦殺少女殘殺小孩, 也因「情節並非特別惡劣」考慮緩刑。被處決的死囚,罪有應得伏法,也有不少「寧枉毋縱」,屈打成招逼供求死。寃假錯案草菅人命,資訊發達網上羅列數不清的 名字和寃案。

同安東妮逍遙法外相比,有些枉死者只能靠正義之士作乏力控訴。

半年來,我在媒體、網絡、電視專題節目(「鳳凰 衞視」也有多輯)……中,見到這個名字:「呼格吉勒圖」。

他十五年前已遭槍決。

母親和兄長去領遺體時,發現太陽穴一槍後腦灼一槍。他死前已瘦得皮包骨,胳膊特瘦小,無力,也無言。腦袋後面裂開,母親痛哭:

「孩子是躲,所以未死,他們再補一槍。」

最後一面,孩子渴望又絕望的眼神,叫她永遠難忘。

「二啊(第二個兒子)!死得好寃啊!你報個夢給媽呀!」在呼格吉勒圖那簡陋、蕭瑟、肅殺的土墳前,母親也付出了一生的哀痛。

呼格吉勒圖( 1978-1996),中國內蒙古人。在一九九六那年一個晚上,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第一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一名年輕女子遭強姦殺害。呼格吉勒圖聽得慘叫聲,與友怱忙向警方報案。

他竟被目作兇嫌。十八歲憨厚木訥的青年,被酷刑屈打至不成人形。好友閆峰同被帶走問訊,閆沒事,但鄰室一直傳來呼格吉勒圖的叫喊聲和桌椅重物挪動聲,令他至今難忘……

熬不過去。很快,十八歲還沒看清這個世界的男生,「交代了犯罪過程」。

僅僅六十一天(案發的四月九日到六月十日)執行槍決。他在上訴狀中曾寫道:

「事實畢竟是事實,我不想死,也不怕死,但人總是要死得明白。」

——「四•九廁所女屍案」偵破了,公安領導精明,金睛火眼認準了罪犯,不容狡辯脫罪。副局長馮志明,因「偵破」此案被譽為「神探」,同年榮立二等功,此後迅速升官發財。

「從重從快」,呼格吉勒圖寃死了。

九年後,即二○○五年,有一身負十條人命的罪犯趙志紅落網。他不但交代了蒙古境內接連作案廿多起,還供認自己正是「四•九廁所女屍案」的兇手。

趙強姦、搶劫、殺人……一身罪孽,天理昭昭,怎也逃不過——他落網後,交代了「四•九」那公廁姦殺案,直認不諱。他還在回答了無數遍同樣的問題後,不耐煩笑對辦案人員道:

「你們當年殺錯人了,那是我幹的!不信我可以帶你們去指認現場。」

十年滄桑,兇案現場已變成住宅小區,趙志紅不但認出且準確描述當年犯案過程——那是說,他實殺了十一人,還寃死了代罪羔羊一人。

呼格吉勒圖沉寃得雪了吧?

沒有。

辦 案單位對「四•九」案視而不見聽而不聞,趙志紅的罪名仍只是「殺十人」。二○○六年怱忙不公開快審快判,好趕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之前,合理合法地 「滅口」,免多生事端,致有人「坐立不安」。趙志紅覺察了,用一張 衞生紙寫下了《償命申請書》,把整個事情經過寫得明白,冀還呼格吉勒圖一個清白,重審此案,「讓我沒有遺憾地面對自己的生命結局」。一名積犯在生命盡頭找 到了良知。

後來,有人仗義上報,趙志紅苟活下來。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親人盼望他殘留一命暫緩伏法好為死去的兒子申寃。

但兩老上訪不果,屢遭當局以同樣借口打發,還有便衣跟蹤監視打壓……只抱一線希望勞累奔波。母親道:

「不明身份的人守在門口,反正我到哪跟到哪,廿四小時監控。我到處走動,折騰他一夜,他說睏得想睡覺。」

直至今天,此案不但原地踏步,還「刻意遺忘」。神聖公義的法律沒作定論,也沒翻案,趙志紅就一直由公家羈押養老般,全盤膠着。

——據說,當年的辦案人員多已提升為領導,並且很快退休,等等吧,等等吧……

電視專題報導,他們無奈地同情背負羞恥屈辱不得昭雪的一家子,也為這個巨大的問號感嘆一聲。

我們離呼和浩特很遠,也不會到墳頭培土上香——但世間有此驚天奇寃,便應有因果報應。

最荒謬的,不該死的人死了,該死的已殺十一人卻仍獃在牢中。血債不能血償,對那十一寃魂也不公平。

只有中國,不當一回事。

愧對天地人鬼神——但他們不信這個。

「呼格吉勒圖」,在蒙古語中,是吉祥如意,幸福的海洋……


[參考]

呼格吉勒圖冤案


1996年,呼和浩特一女子被姦殺。同年6月,前去報案的男青年呼格吉勒圖被作為凶手並被執行了死刑。 9年後,接連作案21起,身負10條人命的趙志紅落網。趙供述稱,9年前的奸殺案系他所為。然而,數年過去了,這起冤案卻遲遲未昭雪。且當事公安副局長再度獲升遷。


一宗10年前就蓋棺定論的命案,10年後卻因為一系列惡性案件的成功告破,再次掀起軒然大波。一個10年前就已經被執行槍決,一個10年後才落入法網,兩人均承認在呼市同一廁所內殺害了同一名女性,究竟誰才是真正的兇手?
 本刊記者(王健)2005年10月23日12時50分,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以下簡稱“呼市”)賽罕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納勝、教導員馬文彪等,持槍衝入呼市海東路鐵路材

 料廠內的“中英文幼兒園”,將正在自己宿舍床邊若有所思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輕鬆擒獲。至此,震驚全國的“2·25”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落下帷幕。
 隨著犯罪嫌疑人趙志紅的落網,27起驚天大案背後已經累積了10年之久的罪惡終於大白於天下。
 然而,趙志紅歸案後主動交待的他犯罪生涯中的第一起強姦殺人案就讓整個審訊室的空氣凝固了。原來,他交待的這起命案,早在10年前就被警方宣布偵破了。一個叫呼格吉勒圖的18歲青年被認定為此案的兇犯,並於1996年6月10 日上午被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並執行了死刑。
 一出10年前就已經審結並已經執行完畢的重大殺人案件在10年後突然又冒出了另一個兇手,呼格吉勒圖和趙志紅,究竟誰是當年的兇手?


    從兇案發生到執行死刑,不滿19歲的呼格吉勒圖只有62天為清白抗爭。他的死刑也宣告1996年呼和浩特“4·9”命案的結束。如果不是系列命案兇犯趙志紅2005年的認罪供述,除了他背負羞恥和屈辱的家人,沒有人會記起這樁舊案。可是4年過去了,塵封的舊案並沒有因此得以重審,呼格吉勒圖的清白還是沒能在法律上得到證明,而趙志紅案的訴訟程序也在2006年的一審之後就陷入漫長停滯。



趙志紅被兩輛警車帶到山丹小區的時候,是2005年10月30日下午。和1996年比起來,山丹小區早就變了模樣。寬闊的鄂爾多斯大街和錫林郭勒南路在這裡交錯,歸屬呼和浩特第一毛紡廠的大片土地上,林立的住宅樓取代了廠區平房宿舍。不同的住宅樓之間,都立起了鐵柵欄作為分隔。能作為參照物比對的老建築,除了呼和浩特捲菸廠的大煙囪,就只剩下工商局辦公樓和另一棟臨街的老住宅樓。

    老住戶趙麗萍的雜貨舖在小區的自行車棚旁邊,隔著鐵柵欄,對面就是工商局辦公樓。趙麗萍說,10年前,辦公樓剛修起來,它的北面還是一大片平房宿舍,在平房和辦公樓之間,有一個公共廁所。趙志紅到來的前一天,曾經有警察到小賣部打聽過當年公廁的具體位置。仔細回憶和比對後,趙麗萍才指了出來。這個下午,她又聽到了同樣的問題,不過是警察向趙志紅提問。然後,她看見趙志紅“馬上就指著當年平房廁所的位置說,'就在這裡'”。

    趙志紅的指認,給山丹小區的老住戶們帶來了更多疑問。這個公廁裡只有1996年4月9日發生過一起女屍案,但案子很快就破了,警方抓到的兇手是呼和浩特捲菸廠的年輕工人呼格吉勒圖。事情當年在第一毛紡廠里傳得沸沸揚揚,因為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都是毛紡廠的工人,他們家就在廁所北面那一溜平房的最盡頭一棟。命案之後一兩年,公廁就隨著平房改建被拆除,這個位置上,​​這些年裡再沒發生過其他凶案。住戶們從現場的一個警察那裡聽來一種說法,“趙志紅說那個女的是他殺的”。還來不及細問,就有別的警察把他拉走,邊走邊提醒他,“這是馮局長之前辦的案子,別和外人瞎說”。

    與早已被執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圖相比,趙志紅才是當年呼和浩特更“出名”的人,他是2005年“2·25”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的嫌犯。這是當年公安部掛牌督辦的二號大案,陸續出動了4000多名警力、歷時300多天的追捕,終於在2005年10月23日中午有了結果。警方在呼和浩特新城區的一家幼兒園裡將趙志紅逮捕,專案組成員杲鳳存從集寧趕回呼和浩特,擔任審訊組組長。從當晚23點30分開始,審訊工作獲得了突破進展。

    根據2005年12月16日《內蒙古法制報》報導,“經過為期34天的審訊之後,案件情況已基本查實”,稱得上“內蒙古近20年來最大的惡性案件”。按照趙志紅的供述,他在10年間殺人、強姦、搶劫作案多達27起,其中“殺人未遂案6起,殺人已遂案11起,強奸案10起”。報導還引用了當年的偵查員楊鳳山的說法,“27起案件中,大部​​分為積案”,“趙志紅所選擇的作案對象均為女性,以實施性侵害為目的,且作案手段相似”,而且“趙志紅所做的首案與末案地點都在呼市”。

    勢如破竹的進展,卻在趙志紅供述的“首案”的認定上,遇到了大麻煩。時間跨越太長,趙志紅記不清楚第一次作案的具體日期,但他記得是1996年,在呼和浩特賽罕區的一個公廁將一名女性強姦殺害,公廁在鄰近呼和浩特捲菸廠的平房宿舍區裡, “南北朝向,女廁在南”。把這些信息拼湊起來,專案組驚詫地發現,趙志紅所說的只可能是早已告破的1996年的“4·9”女屍案。更讓專案組驚詫的是隨後的現場指認,趙志紅在沒有任何提示的情況下,帶著警察們找到了準確的作案地點。當年的公廁,如今是兩排鐵柵欄之間一個單元樓的空地,如果不是前一天進行了預先复勘,連警察們都難以確認。而且在後來的幾次供述中,趙志紅對案情都有更詳細的描述。他還在看守所對見到過他的那些記者說,他是因為“對性的渴望”,走上了歧途,而這樁命案,就是他“成為壞人的開始”。

    僅憑趙志紅的認罪供述,是否就能確認他才是當年舊案的真兇?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無論是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還是1997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都有相同的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雖然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測謊專家楊承勳2005年11月19日,使用PG-10型六道心理測試儀,採用準繩問題測試法對趙志紅進行了心理測試,得出的結論是“趙志紅的供述屬實”,但測謊結果跟測謊人員的素質和檢測方法密切相關,稍有誤差也會出現根本錯誤。所以最高檢在1999年9月《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复》中明確規定,測謊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測謊在刑事案件中只能用來輔助偵查。

    現場指認是辨析口供真偽更有效的一種方式,但問題在於,1996年的舊案細節並不是只有真兇才知道的秘密,破案後,當地媒體做過一系列大篇幅的報導,案發地的居民區裡也傳得沸沸揚揚。雖然趙志紅陳述作案後就再也沒有回過現場,也沒有打聽過任何相關的情況,但這和他的有罪供述一樣,都是孤證。一個已經供述出了若干起人命案的兇犯,是否有必要為自己多攬上一樁不相干的罪行?不同的心理學推演方法,能得出不同的結論。可是任何一種推論,都無法成為定罪的鐵證。目前趙志紅仍然在押,沒有被執行死刑!!!肖揚的果斷批示,一方面阻攔住了趙志紅在死刑复核權正式收回之前被正法;另一方面,也讓趙志紅的訴訟程序就此陷入漫長的停滯。



蹊蹺案情

    參與“2·25”案的警察中,有一些也參與過1996年的“4·9”案,趙志紅的供述,讓他們“當時就懵了”。當年“4·9”案的迅速偵破使得四名警察榮立二等功,其中一名就是時任新城區公安分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馮志明,那時賽罕區歸屬於新城區範圍。

    女廁裡的女屍1996年4月9日晚上被發現,報案人是呼和浩特捲菸廠的兩名男性工人,呼格吉勒圖和閆峰。他們兩人在1995年3月同一天進捲菸廠,因為都是18歲左右,年歲相當,經常在一起玩,一年多下來關係處得非常好。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後,當年報案的具體情況,只剩下閆峰一個人的敘述。根據閆峰的回憶,他們在捲菸廠的工作是兩班倒,早班是7點到下午15點半,晚班是15點半到24點。 4月9日那天,兩人都是下午班,晚飯時間,兩人商量著到外面一起吃,由閆峰請客。車間裡一個班有3名工人,吃飯只能輪著來,呼格吉勒圖和閆峰那天是最後一撥去吃飯的,大約“晚上20點左右”。他們在菸廠南面的一個小飯館裡點了主食和一個涼菜,每人“喝了3兩白酒”,閆峰記得吃晚飯大約是“晚上21點左右”。兩人一起返回菸廠,快走到大門口的時候,閆峰讓呼格吉勒圖到對面的小店裡買兩塊泡泡糖,上班時間不能喝酒,得去去酒味。他自己徑直回了車間,發現機車壞了,就靠著牆坐著。

    大約“過了十幾分鐘”,呼格吉勒圖回來給了閆峰一塊泡泡糖,回了自己的機車。可是“過了一兩分鐘”之後,呼格吉勒圖又過來找閆峰,讓他一起出去一趟,說“出事了”。閆峰追問什麼事,他也不說。直到兩人走到菸廠十字路口東北角毛紡廠宿舍的公廁時,呼格吉勒圖才說,自己在“回家取鑰匙”的路上,“聽到女廁所裡有人喊叫,裡面肯定出事了”,希望閆峰跟他一起進去看看。公廁在昏暗的小巷裡,沒有路燈,廁所裡也沒有燈。閆峰覺得進女廁所不合適,起先拒絕了。但呼格吉勒圖堅持要進去,兩個人在路邊遲疑的時候,兩個老太太進了廁所,“大約過了一兩分鐘,兩個老太太就出來朝南走了”,沒有聽到呼喊和尖叫,閆峰因此覺得廁所里肯定沒有出事。可呼格吉勒圖還是堅持說裡面出事了,要進去。

    閆峰最終同意了,他在前,呼格吉勒圖在後,站在女廁所門口,“先喊了兩聲,裡面沒動靜”,“拿出打火機點了一下,看到一個女的裸露著下身仰躺在廁所的矮牆上”。兩個人轉身就跑,跑出了小巷後,呼格吉勒圖說要報案,閆峰勸阻他不要多事,但因為呼格吉勒圖的堅持,兩個人還是到巷口不遠處的治安崗亭報案。呼格吉勒圖拉著警察去看現場,讓閆峰迴菸廠幫他請假。老住戶申鳳蘭就是閆峰和呼格吉勒圖一起看見的兩個老太太之一,當晚她和鄰居一起上廁所,劃火柴取亮的時候,發現廁所裡有一個女子姿勢奇怪,不知是死是活,兩人非常害怕地離開。申鳳蘭先回家確認自己的女兒平安後,兩人才趕去崗亭的,她們在崗亭裡看到了呼格吉勒圖,然後就來了許多警察。

    閆峰迴到車間後,跟車間主任說了報案的事,回到自己的機車。當晚22點多,警察到車間把閆峰帶走,用一輛車把他和呼格吉勒圖一起送到新城區分局,分開詢問口供,但相隔的房間並不遠。閆峰記得自己被“一直問到凌晨2點多鐘”。他也記得,在警察問了他一段時間之後,“聽到了呼格吉勒圖喊叫的聲音,和桌椅挪動的聲音”。閆峰第二天白天獲准回家,後來警察又找過他好幾次,“錄了好幾份筆錄”。可呼格吉勒圖再也沒能回過家,閆峰只有一次去分局的時候,“從門縫裡看到呼格吉勒圖被銬在暖氣上,頭上戴著頭盔”。

    死刑判決

    檢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殺人罪”兩項罪名對呼格吉勒圖提起公訴,提交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物證檢驗報告、屍體檢驗報告以及現場勘查筆錄”。檢方根據這些證據復原的案情是:4月9日晚20點40分許,有窺視女廁所慾望和前史的呼格吉勒圖,“酒後到第一毛紡廠宿舍院公廁外窺測後”,進入女廁所,對25歲的楊換芝“採取了摀嘴、扼頸等暴力手段”,將她“按在便坑的隔牆上”,掀開衣褲,進行“流氓猥褻”,聽到外面有動靜後逃離作案現場,而楊換芝因扼頸窒息當場死亡。

    窺視欲成了呼格吉勒圖的作案動機,而檢方的依據,是他和閆峰的聊天中,曾經流露過某些對於性的想法。按照檢方的這個邏輯,呼格吉勒圖在和閆峰分開的十幾分鐘裡,內心起了邪念,到距離捲菸廠5分鐘左右路程的女廁所實施犯罪,然後回到車間,再執意拉著閆峰到女廁所去發現屍體,然後又執意報案,直到自己被鎖定為疑犯。

    呼格吉勒圖案一審開庭是1996年5月23日,父親李三仁和母親尚愛雲記得很清楚,庭審時間並不長,檢方宣讀公訴意見,律師張娣起初為呼格吉勒圖做的是無罪辯護,最後卻以他“認罪態度好、是少數民族、年輕”為由,在法庭上做出求情陳述。短暫的休庭合議之後,法官當庭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 6月5日內蒙古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而這也意味著終審死刑核准裁定。

    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核准權,是自1983年“嚴打”開始,從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各省高院手中的。 “嚴打”是“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活動”的簡稱。 1983年,鑑於當時惡劣的治安形勢,國內開展了第一次“嚴打”,對各類刑事犯罪者進行了“從嚴、從重、從快”的打擊處理。 “嚴打”的一大特徵,在於加快處理速度,公、檢、法之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變成了“配合優先,制約為輔”。 1996~1997年、2000~2001年,全國又先後進行了第二次與第三次“嚴打”。這期間類似的暴力犯罪案件,處理程序大都一致,由一審法院迅速下判,二審法院只做書面審,二審審理與死刑复核程序合二為一。

    “4·9”案顯然撞上了第二次“嚴打”,呼格吉勒圖自然只有一次當面向法官申辯的機會。可唯一的這次庭審裡,他只有機會簡短陳述自己的報案過程,並沒有任何機會針對檢方的證據做出抗辯。二審裁定出來的第5天,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押往刑場。從案發到執行死刑,只隔了62天。這個速度,無論怎麼衡量都快得驚人。尤其是和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權之後相比。以一起普通故意殺人案為例,一審法院做出死刑判決後,若當事人上訴,二審審判必須開庭,高級法院法官將趕至看守所所在地法院進行二審開庭,二審開庭維持原判後,所有捲宗將報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全案事實認定、適用法律的情況再次進行審查。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將從北京趕至被告人羈押地,就關鍵事實問題再次進行訊問,至此確信沒有疑點為止。這樣下來,一名死刑犯從一審宣判到最終執行,最快也需要半年時間。

    呼格吉勒圖沒能趕上死刑复核程序的逐步完善。算上他,1996年6月10日那天共有5人被執行死刑。除了庭審外,李三仁和尚愛雲只在這天囚車駛出看守所門口的時候,隔著鐵窗遠遠瞥見了兒子最後一眼。那一天的太陽烈得耀眼,夫妻倆的心也像被灼燒空了。

    疑點重重

    當年那些定案證據,除了呼格吉勒圖的部分口供流傳出來之外,其他都成了“秘密”。父親李三仁和母親尚愛雲只是普通毛紡廠工人,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意識,也沒有復印留存任何提交到法庭上的證據。等到他們10年後再想拿回這些東西的時候,只在律師張娣那裡找到了一審判決書,其他材料,張娣都沒有保存,也無法再回憶細節。他們向法院和檢察院提出查閱案卷的要求,四處碰壁。

    夫妻倆尋找到的唯一一份透露了證據詳情的材料,只有1996年4月20日的《呼和浩特晚報》。報紙上登載的《4·9女屍案偵破記》描述,警方在“熬了48個小時之後”終於獲得了呼格吉勒圖的供詞,為了證實供詞的真實性,“由分局刑警隊技術室對他的指縫污垢採樣,進行理化檢驗。市公安局技術室和內蒙古公安廳進行了嚴格的科學鑑定。最後證明呼格吉勒圖指縫餘留血樣與被害者咽喉被掐破處的血樣是完全吻合的”。

    事實上,根據看過卷宗的知情人回憶,當年檢測的是“呼格吉勒圖指甲縫裡的皮屑”,這個皮屑的血型與死者一致,都是O型。李三仁也輾轉打聽到了這個說法,因為他的血型也是O型,所以他相信兒子的血型應該跟他一樣。可問題是尚愛雲的血型是AB型,從概率上說,呼格吉勒圖的血型有了各種可能,而且他們沒有任何能證明兒子血型的證據。可即便如此,血型檢測也只屬於同類認定,並不像DNA證據那樣,是同一認定。換句話說,就算指縫裡的血型與呼格吉勒圖不同,而又與死者一致,從法律上講,還是不能證明呼格吉勒圖就是兇手。

    呼格吉勒圖在一審後的上訴狀中,也提到過這個血樣,但他顯然並不懂皮屑血型分析。他的上訴狀雛形,是律師張娣和丁守君在看守所與他會面後帶出來的小紙條。李三仁夫婦看到過,上面只寫了三點,一是他和閆峰開玩笑說的關於性的話題,怎麼能成為證人證言;二是他沒有掐過死者,哪來的血跡;三是他還年輕,還能為國家做貢獻。而張娣據此替呼格吉勒圖寫的上訴狀也有些奇怪,並不是辯駁他只是聽到呼叫才回來拉閆峰去報警,而是“酒後誤入女廁”,“因喝酒過量做出不文明舉動”,但對方“並未反抗”,自己“沒有殺人的事實”,還認為死者是“驚嚇致死”。

    很顯然,呼格吉勒圖試圖在上訴狀里區分幾個不同的事實,進女廁所、不文明舉動和殺人。從邏輯角度,呼格吉勒圖進過女廁所,觸碰過死者,的確並不能等同於他殺了人。在最高法院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權之前,二審都是書面審,他的上訴材料也是他能為自己所作的最後一份清白抗辯,可他卻選擇了承認兩樁並不名譽的行為,只強調自己沒有殺人的事實,他也沒有質疑血型與自己不符,而是質疑血樣存在的真實性。

    令人生疑的還有屍檢結果,查閱過部分卷宗的楊承勳記得,屍檢報告裡只說明死因是窒息,沒有指紋檢測,也沒有任何與強奸相關的分泌物或毛髮檢測。這存在兩種可能,一種是死者生前的確沒有受到性侵犯;另一種則是死者生前遭遇的全部傷害,並沒能經由她的屍檢呈現出來。不管是哪種情況,屍檢報告呈現的結果都一樣,警方並沒有從死者身上提取到任何有效的、能夠直接證明兇手是呼格吉勒圖的關鍵證據。

    與現在各類偵破劇集中動輒做DNA檢測不同,1996年的時候,中國的DNA技術還在起步階段,全國有能力做這種測試的,只有北京、上海等少數城市的專門機構,內蒙古並不具備DNA檢測的能力。在無法進行DNA檢測的時候,就算能夠提取相關分泌物或者毛髮,也只能檢測出血型,這又回到了之前的老問題,還是同類認定,而不是同一認定。

    最令人生疑​​的是口供,楊承勳記得,他一看口供就覺得有問題,“太詳細了”。在那些口供裡,呼格吉勒圖詳細說出了死者內外衣物的顏色,連皮帶是什麼樣子,怎麼扣的都說得很清楚,“案發現場是沒有燈的廁所,怎麼可能?”楊承勳的看法和內蒙古政法系統的一位知情人的感嘆非常一致。

    可當年政法系統的核心辦案者們,並沒有發出同樣的質疑。在趙志紅認罪後,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組成了“4·9”案核查組,有核查組成員後來也明確對新華社記者表示,“當年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的證據明顯不足,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冤案”。可核查定論並不等於最後的法律結論,法律結論需要體現在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上。但呼格吉勒圖案的重審,至今仍然未能啟動。

無望等待

    就在趙志紅落網的第二天,2005年10月24日,律師張娣突然被警方詢問,呼格吉勒圖被判死刑時,“年齡是否有問題”。從張娣這裡得到消息的玉泉區文體局局長哈達心中猛然升起了希望,他是呼格吉勒圖的表哥。 10月29日下午15點,哈達被“趙志紅專案組”約到公安廳附近的紫微飯店,刑警總隊副總隊長孟凡濤同樣詢問了“年齡問題”,還向哈達表示,相關單位將對“4 ·9”案進行複查與回訪。哈達開始確信,就像家人始終認定的那樣,呼格吉勒圖“一定是被冤了”。

    李三仁在膽結石摘除手術後獲知了這個消息,壓抑了10年的悲痛終於有了可以抬起頭來表達的出口。李三仁夫婦都是本分職工,他們的3個兒子都出生在牧區,都取了蒙族名字。從牧區回來後,插班上學,成績都不太好。老大初中畢業進了毛紡廠,老二呼格吉勒圖初三那年想去參軍,因為種種原因沒走成,李三仁找了很多關係,把他送到了捲菸廠。原本成績最好的老三,在初三這年遇到哥哥被判死刑,“結果被老師和同學歧視”。尚愛雲回憶,老三“大把大把掉頭髮,花了好幾千塊錢才治好,醫生就說他是壓力大,休息不好。這以後,他也再沒法靜下心讀書了” 。

    根據《刑事訴訟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三種糾錯途徑,一是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二是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均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為了確保萬無一失,《刑事訴訟法》還將最後監督權交給了檢察機關,規定最高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這是第三種途徑。

    李三仁夫婦聘請的律師苗立堅持認為,“就算沒有趙志紅的認罪供述,以前的證據本身就存在重大問題,完全應該啟動重審程序”。而趙志紅那4份關於“4·9”案的詳細供述,不過是“以最極端的形式,讓人們關注到了呼格吉勒圖”。內蒙古政法系統的一位官員同樣也意識到,如果過分強調趙志紅的供述,反而會讓事情陷入死胡同,因為當年的有效物證並沒有保存下來。可即便設定了層層糾錯程序,呼格吉勒圖案的提審、再審乃至抗訴程序仍未啟動。原因之一,就是法律在到底如何發現“確有錯誤”,如何認定“確有錯誤”上,始終語焉不詳。這就為上下級法院之間互相推諉認定責任留下了空間。這也讓知情的官員很疑惑,為什麼對待呼格吉勒圖和趙志紅,在法律上用的卻是“兩套標準”。

    事實上,在呼格吉勒圖案曝光之前,由於佘祥林、滕興善、聶樹斌3起冤錯案件接連曝光,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在2005年9月27日召開了刑事重大冤錯案件剖析座談會,分析了1979年後發生的14起重大刑事冤錯案件。這些案件中有12起已經得到糾正,因找到真兇或“被害人”重新出現,經再審宣告無罪的7起;因被告人不斷申訴,經法院重新審理以證據不足而宣告無罪的4起;經再審認為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後檢察機關撤訴的1起。其中,湖北佘祥林故意殺人案,雲南杜培武故意殺人案,雲南陳金昌等搶劫案,遼寧李化偉故意殺人案,廣西覃俊虎等搶劫、故意殺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殺人案,海南黃亞全等搶劫案,均為一審法院迫於各方壓力,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判處死刑,二審法院認為疑點太多,發回重審,或留有餘地而判處死緩,若干年後,因真兇出現或被害人“復活”才改判無罪。這些案件從案發到依法糾正,多數要經歷幾年,甚至十幾年。時任最高法院院長的肖揚在會議上做了長篇報告,報告中多次出現“觸目驚心”、“責任重大”、“寢食難安”字樣。

    可呼格吉勒圖的案子在曝光之後的輿論熱潮裡,並沒有實質性進展。而趙志紅案2006年11月28日進行了不公開庭審,令人訝異的是,檢方在起訴意見中,只列出了9起命案,並不包括“4·9”案。肖揚的果斷批示,一方面阻攔住了趙志紅在死刑复核權正式收回之前被正法;另一方面,也讓趙志紅的訴訟程序就此陷入漫長的停滯。

    李三仁夫婦為兒子討回清白的努力,艱辛而無望。從2006年開始,他們找遍了內蒙古的政法系統,遞出去了若干份材料,等待了3年,依舊沒有結果。他們成了內蒙古高院接訪處的常客,憋得難受的時候,也到北京來上訪過,最高院和最高檢的接訪中心他們都去過,最高檢每天發放100個3天后的預約號,他們早上5點去排隊都沒拿到,花了20元從別人手裡買下第99號,滿懷期待等著3天后的接訪,結果卻在長安街上被截訪的人帶走了。等他們再想來上訪,最高檢又出了新規定,如果沒有當地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不予接待,而當地檢察系統就是不肯把起訴書給他們。

    這對本分的夫婦並沒有因為屢屢挫敗的上訪變得激烈和偏執。尚愛雲念起兒子的冤屈時,會默默流淚。但更多的時候,他們都是就事論事地安靜陳述,情緒也會有起伏,​​但言語都很克制。李三仁親筆寫的申訴信裡,同樣只有事實和疑點陳述,沒有針對任何人的人身攻擊和激烈言辭,甚至也沒有賠償請求。他們需要的,只是“還兒子一個清白”。跟呼格吉勒圖和聶樹彬比起來,遭受了11年冤獄之災的佘祥林,也許算是很幸運的——因為活著,所以有了清白的可能。




滕興善冤案



這是一個與佘祥林冤案極相似的案例:都是無辜者蒙冤被判殺人,而多年以後才發現所謂的 死者,竟然活得好好的。但不同的是,冤案只是使佘祥林失去了11年的自由,他終於洗清 冤情重獲新生;而滕興善雖然17年後也洗清了冤情,但這個遲來的好消息卻再也無法改變 他的命運了———滕興善冤案的四大黑色鏡頭1、滕興善一瘸一拐地回監,摸著傷痕累累的手腳對人說:“他們這樣整我,連打帶罵,不讓睡覺,誰能受得了呀?我頂不住了,只好承認殺 了人。”說完,他仰天大哭……2、面對律師提出的案件5大疑點,警方未予任何合理的解釋,只有冷冷的一句“這個不由你 說了算,政府肯定沒有錯! ”3、沒有血濺白練,沒有六月飛雪,也沒有亢旱三年。臨刑前,滕興善沒有像竇娥那樣發任何誓言,他只是本能地大喊“我是冤枉的”,然後 就默默地閉上眼睛受死……4、在證實丈夫是冤死之後,妻子並未替丈夫伸冤,而是足足沉默了10年。面對女兒的質疑, 妻子竟然說:我們沒有錢,也怕跟政府打官司!  上篇滕興善的生前引子: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級人 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滕興善故意殺人 案做出再審判決:滕興善被宣告無罪。但是,滕興善卻無法獲知這個好消息了, 因為17年前他已經被處決。滕興善是湖南省麻陽縣高村鎮馬蘭村的農 民,家與縣城隔河相望,膝下一雙兒女。遙想 當年,滕興善是個勤勞的屠夫,在村頭開了個 小肉舖,妻子打理家務,一家和和美美。  “有點像”就確認了死者1987年4月27日早晨,一位晨練的老人 在麻陽縣城的錦江河邊,發現一個蛇皮袋子。 他打開一看,竟是一條人腿!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在河邊相繼發現了被肢解的6塊女性屍 塊。警方隨即成立了“4·27特大殺人碎屍 案”專案組。上級公安機關要求限期破案,麻陽警方調動了一半的警力在這個案子上。在對 失踪人員的排查中,警方發現曾在麻陽縣城“廣場旅社”做過服務員的石小榮離奇失踪。石小榮18歲,貴州省松桃縣人,1987年春節後來麻陽做服務員,不久與家裡失去了聯系。麻陽警方到石小榮貴州老家,找到石的四姐。根據警方的描述,石的四姐覺得女屍的發 型、身材都很像妹妹。後來她還辨認了根據死者骨骼復原的石膏像,覺得牙齒有點像:石小 榮的牙齒有點稀,那石膏像的牙齒也有點稀。就憑這點證據,石小榮最終被警方認定為被害人。

警方破案基本靠“打”   石小榮在麻陽接觸的人很複雜。警方根據肢解屍體的手法比較專業這一特徵,將疑凶的 調查範圍集中在醫生和屠夫兩類人身上。不久,滕興善進入了警方的視線,因為有人反映 他曾經到過廣場旅社嫖娼。同年12月6日,滕興善在自己的肉舖裡被 警方帶走。  滕興善不承認殺了人。但幾個月後,他終於“認罪”了。那天他一瘸一拐地回監,摸著 自己傷痕累累的手腳,對同室的陳功良 說:“他們這樣整我,輪流審問,連打帶罵, 不讓睡覺,誰能受得了呀?我頂不住了,只好 承認殺了人。 ”說完仰天大哭。  警方帶著滕去“指認現場”。他把警察帶 到家裡,想順便看看妻兒。看到妻子和孩子, 滕興善強作笑臉對他們說:“我沒有殺人!政 府不會冤枉我的。 ”警察給他照了相,隨後要 他交出殺人的凶器,滕興善在弟弟家指認了一把斧頭。1988年10月26日,滕興善被檢察機關起 訴;同年12月13日,滕興善一審被判處死刑。在當年的懷化地區今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的《刑事判決書》中,對案情有生動的描 述:“1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 興善與與其有曖昧關係的貴州籍女青年石小榮 在其家姦宿後,發現丟失現金,懷疑系石盜走,便追趕石至馬蘭洲上,將石抓住,石呼救 掙扎,被告人將石活活捂死。爾後用刀和小斧 頭等工具將石的屍體肢解成6塊,分別拋入錦 江河中滅跡……”

警方不屑五大疑點55歲的律師滕野,論輩分還是滕興善的本家堂叔。隨著調查的深入,滕野發現這個案 子有5大疑點。  屍檢報告說“死者顴骨骨折”。顯然,死 者受鈍器打擊頭部,才會使顴骨骨折;用手摀 是不可能造成骨折的。滕興善還交代,作案後斧頭一直放在弟弟家樓上,再也沒用過。而中山醫科大學法醫物 證第27號檢驗鑑定書結論為:“從斧頭上提取 的可疑斑跡未見有人血。 ”遼寧鐵嶺地區公安局213研究所出具的鑑 定書,對死者顱像鑑定結論這樣寫道:“把送 檢的顱骨與石小榮的照片比較,顱骨有些部位與照片不太符……”滕野專程到陶依水文站調查,該站出具了一份證明:1987年4月下旬,麻陽降大雨, 錦江漲水。從滕興善所居住的馬蘭村,到“殺 人拋尸現場”的馬蘭洲上,惟一的一條枯水時 可以通行的小路,已完全淹沒在洪水中。那麼 就只有兩種可能———石小榮先從洪水中游到馬 蘭洲,滕興善再拿凶器,跟著游過去追殺她; 或者兩人都租船到洲上。而這樣的案發過程, 顯然完全不可能。在警方認定為“殺人拋尸”現場的馬蘭洲上游,曾有鄰村劃渡船的船工王明正等人反映 看到過女性屍塊。按常理,物體只會從上游往下游漂,屍體絕對不會漂到馬蘭洲上游去。滕野找到警方,把這些疑點一一擺出來,並質問他們:“人命關天,現在疑點這麼多, 你們是憑什麼認定滕興善是殺人犯的? ”警察的回答是:“這個不由你說了算,政府肯定沒 有錯! ”滕興善被槍決前還在喊冤 滕興善被冤枉的消息很快傳遍全村,一些村民自發趕來,在《申訴狀》上簽名,集體為 滕興善喊冤。令人遺憾的是,這一切都無濟於事。1989年1月28日,滕興善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臨刑前,執行人員問他還有什麼遺 言,滕興善大聲說:“我沒有殺人!我是冤枉的! ”他想掙扎著起來,但很快被強按住跪在 地上。他無限留戀地看著面前的青山綠水,然後絕望地閉上了眼睛。 “砰”的一聲槍響,滕 興善倒在了草叢中。當天下午,滕野匆匆忙忙從長沙回到麻陽,得知滕興善在上午已被槍決,他無語哽 咽……滕興善死後,家裡亂成了一團糟。滕興善的老母親哭得死去活來,滕興善的父親氣得舊 病復發,沒多久便撒手人寰。有人說被槍打死的不好,不能埋在祖墳山上,家里人只好把滕興善埋在村西頭一處陡峭 的山腰上。這座不起眼的墳頭,如今雜草叢 生,孤零零地望著山下的村莊和親人……  下篇滕興善的身後  “被害者”突然“復活”時間到了1994年,麻陽縣城廣場旅社的老闆劉國沅因做櫸木生意到貴州,正好去了石 小榮五姐石樹珍的家,石樹珍告訴他,石小榮還活著!石樹珍還拿出了石小榮寫給她的信。劉國沅無意間發現了天大的新聞。當年石小榮在他的旅社里做了兩個多月的服務員,就 失踪了。滕興善確實到過他的旅社一次,但此時石小榮離開旅社快一個月了,根本不可能認 識滕興善。劉國沅從貴州回來後,馬上趕到滕興善家裡:“你們家興善肯定是被冤枉的!那個石小 榮還活著! ”滕興善的妻子聽了這話後,立即失聲痛哭。  石小榮原來是被拐賣了那麼,這些年石小榮到底去了哪裡?1992年的一天,石家收到一封來自山東的信,信是石小榮寄來的,只寫了“媽媽、五 姐”等幾個字石小榮不大識字,寄信地址是山東省魚潭縣某地。石的媽媽不敢相信,以為是 大禍來臨,當場跪在地上磕頭。後來,石家決定讓老五的丈夫按信上的地 址,去山東找石小榮。遺憾的是沒有找到。1993年年中,石小榮突然回到老家。她告訴大家,1987年她被人​​販子從麻陽拐賣給 山東魚潭縣農民趙潔友為妻,1992年生育一 雙兒女。回到家後,石小榮聽說了滕興善的冤情后 驚呆了,她輾轉向滕的家人表示不認識滕興 善,更談不上與他有“曖昧關係”。她還要求 法院撤銷當年的錯誤判決,並給予名譽損害賠 償,但沒有任何回應。2002年,石​​小榮在貴州省清鎮市與劉某結婚,次年生下一女孩。後因與丈夫販毒,她 被勞動教養。石小榮“死而復生”的過程,要經歷公安、民政、勞教委、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等多 個關口。可是沒有一個部門、一個乾部,提出一個本該嚴肅對待的問題:還有一個所謂 的“兇手”沒有洗清冤情呢!滕家的孩子受盡磨難滕興善的死,給這個家蒙上了揮之不去的陰影。在學校,很多不懂事的孩子向滕興善的兩個孩子滕燕、滕輝吐口水,罵兩人的父親是殺 人犯。兩人非常用功地讀書,成績一直名列前茅。姐弟倆想用自己的努力獲得別人的尊重, 也希望以此來安慰九泉之下的父親和幾近絕望的媽媽。1998年春節,家裡因為太窮,再也供不起姐弟倆上學了。滕燕懂事地對母親說:“媽 媽,我不念了,去打工掙錢,讓弟弟繼續讀。”春節後,滕燕跟著同村人到珠海去打工。滕燕在珠海好不容易進了一家手袋廠做雜工。她十分珍惜自己的工作,一直默默地工作 著。一天,人事部經理找她:“廠裡經研究決定,即日解僱你!因為你是殺人犯的女兒! ”離開了那家工廠後,滕燕輾轉找了很久總算有了個收留她的單位。在珠海的幾年時間 裡,不幸的遭遇讓她變得敏感和自卑。  翻案之後留下一串問號  2004年春節,滕燕回老家過年。有一天媽媽突然對她說:“那個石小榮根本沒死,你 爸爸是冤枉的! ”母親把10年前劉國沅帶回的消息告訴了她。滕燕憤怒​​了:“都10年了,你 為什麼現在才告訴我? ”媽媽號啕大哭:“那時候你們還小,不懂事,跟你們說了又有什麼 用呢​​?再說,我們沒有錢,也怕跟政府打官司……”  百感交集的母子三人抱頭痛哭。春節過後,滕燕立即找了個律師,決定為 父親洗刷罪名。湖南省高院在接到滕燕、滕輝姐弟倆申訴後,於2005年7月成立了專案組。 9月,當年 涉案人員已被隔離審查。滕興善成了某些司法者踐踏法律的犧牲品,這已是無可爭辯的事實。但人們會發出疑 問:這起冤案是怎麼辦成“鐵案”的,此案的真正死者在哪裡,真兇又在哪裡?據《民主與 法制》

【來源:瀋陽晚報】





趙作海冤案


歷史總是驚人地相似,湖北佘祥林殺妻冤案還遠沒有從我們的話題中消失,河南又現“佘祥林案”--河南柘城“殺人犯”趙作海被關10年後,被害人趙振晌卻又“復活”。而“趙作海案”距“佘祥林案”案發不過四五年時間。根據河南省高院的通報,具體案情是: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父趙振晌已失踪4個多月,懷疑被同村趙作海殺害,公安機關當年進行了相關調查。

 1999年5月8日,趙樓村發現一具高度腐爛的無名屍體,公安機關遂把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於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趙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作海犯“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院一審判決趙作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案原本已經“風平浪靜”,今年5月被害人趙振晌的突然現身使案件“再起波瀾”,正應了那句話“現實比永遠劇本更精彩”。 
 案件“神速”再審之後,從公安機關到檢察院再到法院肯定又會有一批涉案人員受到處理,會不會“一個都不能少”值得期待,儘管現在有些人已經高升。我們現在來看,其實案情很簡單,筆者也不想過多地從法律方面對案情進行分析,也不想對辦案人員過多地進行責備,只是從一個很簡單的技術角度,來談一下司法人員如何避免冤假錯案,如何保護自己,不要因為一時的簡單粗暴,去刑訊逼供,結果害人害己。1999年5月8日,在趙樓村發現無名屍體後,偵查人員很簡單卻又必要的一個措施就是確認屍源,做DNA結果比對,外行人對此類辦案程序恐怕也不陌生。 DAN鑑定技術上世紀80年代後期傳入我國,到90年代後期已經比較成熟。對於該案出現的“無名屍”,當年警方還是採樣進行了DNA鑑定,由於“被害人”趙振裳沒有子女,父母也已去世多年。當年柘城縣公安局將趙振裳母親的墓挖出來,用腿骨和無名屍體進行DNA比對。根據辦案民警的解釋:“當時確實鑑定過,不過當時的技術條件有限,沒法鑑定清楚,結果出不來,沒有確認(是趙振晌),也沒否認。”這種說辭值得懷疑,沒有否認結論就還有罪推定,這是甚麼邏輯?退一步講,即使是趙振裳母親的檢材樣本條件不好,趙振晌的近親屬總可以提取樣本作排除認定吧。更進一步,公安機關沒有做出同一認定,檢察院、法院為什麼也就稀里糊塗的跟著犯錯誤呢?所以要想避免冤案,從技術的角度尋找證據才是辦案的王道。既然趙作海沒有殺害趙振晌,那麼當初為什麼要認罪呢?恐怕地球上的傻子都會知道原因,趙作海曾遭到警方刑訊逼供,而且手段會極其毒辣。想當年,毛主席他老人家都認為要嚴禁“逼供信”,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我們的司法人員需要做做反思了,從保護自己的角度出發,也要摒棄那種“棍棒之下出結果”的文革流毒了。的確,趙作海做過9次有罪供述,審判時一次次推翻,想必這9次供述的做出的背後趙作海都不會輕鬆。至於刑訊逼供的結果有多嚴重,聽聽老趙的昭雪感言即可窺知一二:“我不能說我沒殺人,不說,我就死了,他們讓我說啥,我就說啥。 ”
事實上,趙作海當年不是不想申訴,但是由於刑訊逼供造成太大的心理陰影,打算“出獄後再申訴”。趙作海被判入獄後,探監的人也曾問趙作海​​為啥不申訴,趙作海搖了搖頭嘆口氣說:“有啥可申訴的?”這句話透出了極端的無奈和辛酸。刑訊逼供這個在中國社會流傳了數千年的辦案手段,不知何時才能推出歷史舞台。該案造成的後果就是趙作海吃盡苦頭、冤獄十載,“妻離子散”這句成語用在他身上是再也合適不過的了,“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4個孩子送給人家3個,還有一個在外地打工”。 “趙作海冤案”的主角是尤其的冤,和竇娥有得一拼,明明被“被害人”趙振晌想殺掉趙作海,抹黑當頭砍了一刀,幸虧趙振晌刀法不准,撿回一條命,誰知逃出狼穴,又入虎口。至於辦案人員,據記者調查,當年負責偵辦趙作海案的警員均已獲升遷。幸好還是有天理的,趙振晌死而復活,“錯案追究制”此時也將發揮作用,公檢法牽連的人員誰也逃不了乾系。儘管國家會做出相應賠償,可十年的自由從哪裡可以買得到?但中國的老百姓是最容易滿足的,當審判長依據程序宣布趙作海無罪釋放以後,趙作海在相關法律文書上鄭重地籤上了自己的名字。在遲到的公正面前,趙作海忍不住鞠躬致謝。

獲得應得的自由,還是要致謝。按常理來說,應該是司法部門相關責任人向致歉,而非冤獄當事人表示感謝,社會就是這麼奇怪,無辜痛打你之後再把你關了起來,過些年頭再把你放了出來,你還要表示感謝!讓人禁不住想起小品《賣拐》裡范偉那句被忽悠之後的經典台詞:謝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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